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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员卖用户信息可处万元罚款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1-29 浏览次数:76
快递员卖用户信息可处万元罚款   快递员“卖”用户信息可处万元罚款。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审议了《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。修订草案规定,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有此行为,尚不构成犯罪的,除没收违法所得,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对快递企业,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。
  
  修订草案规定,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;冒用他人名称、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,扰乱市场经营秩序;违法扣留用户快件;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;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、倒卖、盗窃快件。
  
  此外,修订草案对邮政、快递专用车辆的使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。邮政企业、快递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、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邮件、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,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、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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